【联合奖惩备忘录】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21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7〕10号),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等21个部门(单位)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实施。

  2.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4.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实施。

  5.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实施。

  6.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相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工商局等部门实施。

  7.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8.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齐齐哈尔海关实施。

  9.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由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10.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其享受税收优惠进行审核。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实施。

  11.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由市科技局实施。

  1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

  13.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由市委网信办协助实施。

  14.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由市网信办实施。

  1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由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部门实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传递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齐齐哈尔”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正在建设中,待平台建成后,信息将进行统一归集。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中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齐齐哈尔市委员会 市妇女联合会

  市工商联 齐齐哈尔海关

  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市总工会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齐信用办发[2017]11号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21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7〕10号),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等21个部门(单位)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实施。

  2.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4.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实施。

  5.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实施。

  6.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相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工商局等部门实施。

  7.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8.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齐齐哈尔海关实施。

  9.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由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10.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其享受税收优惠进行审核。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实施。

  11.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由市科技局实施。

  1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

  13.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由市委网信办协助实施。

  14.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由市网信办实施。

  1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由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部门实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传递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齐齐哈尔”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正在建设中,待平台建成后,信息将进行统一归集。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中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齐齐哈尔市委员会 市妇女联合会

  市工商联 齐齐哈尔海关

  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市总工会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齐信用办发[2017]11号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21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齐齐哈尔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7〕10号),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资委、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等21个部门(单位)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实施。

  2.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3.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4.在申请信贷融资或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因素。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实施。

  5.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实施。

  6.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相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工商局等部门实施。

  7.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由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8.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由齐齐哈尔海关实施。

  9.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由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10.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其享受税收优惠进行审核。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实施。

  11.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由市科技局实施。

  1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加强管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

  13.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可。由市委网信办协助实施。

  14.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由市网信办实施。

  1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由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部门实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信息传递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齐齐哈尔”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正在建设中,待平台建成后,信息将进行统一归集。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反馈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中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齐齐哈尔市委员会 市妇女联合会

  市工商联 齐齐哈尔海关

  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市总工会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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