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24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齐齐哈尔市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齐齐哈尔市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
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我市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7〕10号),由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委统战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齐齐哈尔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银监会齐齐哈尔分局等24个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市财政局实施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实施。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实施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市安监局实施。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议发证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由市质监局实施。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由齐齐哈尔海关实施。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9、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实施。
10、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实施。
11、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实施。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2、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由市国资委实施。
13、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 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由市委统战部实施。
14、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由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实施。
(四)其他惩戒措施
15、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实施。
16、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17、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环保局将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传递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齐齐哈尔”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正在建设中,待平台建成后,信息将进行统一归集。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给市环保局和市工商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失信名单中撤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五、 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中相应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市委统战部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 市总工会
共青团齐齐哈尔市委员会 市妇女联合会
齐齐哈尔海关市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