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奖惩备忘录】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08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关于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13个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齐齐哈尔市关于对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齐齐哈尔市关于对失信企业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38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7〕10号),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齐齐哈尔海关、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齐齐哈尔银监分局等13个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范围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一)依法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限制失信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

  (二)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三)依法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对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四)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当事人的从严审核。(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五)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失信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齐齐哈尔海关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2014年第82号公告)第9条。

  (六)依法加强检验检疫信用监管

  将失信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及信用等级评定规则》。

  (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市委网信办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八)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各类失信当事人均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已获得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市文明办牵头负责)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九)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对失信当事人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市国土资源局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第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十)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予以限制。(市质监局实施)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第(十五)项。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工商局将失信当事人名单传递给市信用办,市信用办通过“信用齐齐哈尔”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在信用“齐齐哈尔”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对其实施惩戒。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正在建设中,待平台建成后,信息将进行统一归集。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给市工商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失信当事人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对于从失信名单中撤销的人员,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精神文明办公室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网络安全

  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齐齐哈尔海关

  齐齐哈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监管分局:

  齐齐哈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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