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0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1号)。这是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我国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社会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主要归集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在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拖欠公用事业费、弄虚作假、交通违法、诬告诽谤、行贿受贿、制假售假、违纪违规、商业欺诈、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将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了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黄名单)和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3个等级,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实施惩戒。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国有企业产权交易,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中实施信用报告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审查制度。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照办法规定实施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的,追究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淮安市信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