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我市出台《全市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等文件。根据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需要,2月8日下午4:00-5:00,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通过淮安发布“防控问答”栏目,回应广大网友关切。
现将大家关注的问题及回复,汇总于下:
Q:我开了个小企业,想赶在3月初开工,要准备什么?
A:需要做以下工作:一是成立本企业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二是制定本单位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工作方案;三是在响应期内常态化进行员工疫情防控、环境消毒、防疫宣传、物资准备等工作,确保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四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定,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Q:是不是2月10日前就不能复工?我看还有企业一直生产的,为什么?
A: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但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符合条件的确需提前复工的企业,均经所在县区政府盖章同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市联防联控指挥部批准。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县区(园区)行业主管及卫健部门对其防疫措施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要依法依规责令立即关停。
Q:我做到了“六到位”,是不是自己就能复工了?
A:企业在做到“六到位”的同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工。
Q:我是企业员工,现在担心几十个人在一起上班,多不安全啊!
A:企业能够复工生产,都是通过验收的。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原则指导企业复工,结合本地疫情形势及行业特点,严格把关,分步骤组织企业复工验收报批,条件不允许、标准不到位的坚决不予批准。
Q:那么多人一起在食堂就餐,安全吗?
A:就餐应是防控重点环节,为此,企业复工标准中,专门讲到了食堂就餐安全,明确企业食堂禁止宰杀活畜禽,餐具必须每天消毒处理,注意食品安全卫生,不聚集用餐。食堂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健康状况调查和检查,每日岗前必须测量体温并保留检测记录。当然,也鼓励自带餐饭,或者打包选择在人少的地方就餐。
Q:我是建筑工地工人,建筑工地也是2月9日复工吗?
A:根据我市出台的《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中规定:建筑工地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24时。
Q:我们是小微企业,目前资金压力很大,可有一些支持?
A:请关注市和当地出台的政策意见。2月7日,市里出台了《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是加大金融支持,明确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国有担保公司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商贸服务、交通运输、休闲农业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他暂遇困难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
Q:如果企业复工后,如何保证企业防控达标?
A:一方面,复工后企业必须做到“四坚持”,即坚持人员从严管理、坚持环境消杀通风作业、坚持就餐环节防控、坚持执行“日报告”制度。另一方面,强化督查检查,坚持条块结合,加强防控措施抽查和安全生产、环保检查,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
Q:企业复工前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复工前必须满足“六到位”。一是组织机制、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到位;二是责任明确到位;三是人员信息排查到位;四是防疫知识宣传到位;五是防控物资准备到位;六是全面消杀防护到位。具体请见方案。
Q:我是淮安区的企业,2月底前想开工,找谁啊?
A:根据方案要求,申请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县(区)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园区(镇、街道)联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复工标准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报县(区)级政府批准,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要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请与所在地园区或乡镇政府联系对接。
Q:我们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是否可以延期?
A: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确实困难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Q: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保险费是否可以缓缴?
A: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Q: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的水电气费用是否有优惠?
A: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同时鼓励水、气等经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缓收相关费用,免收违约金。
Q:对企业的失业保险费方面有什么利好措施吗?
A: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返还金额1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实行简易程序,无需企业申请,直接予以返还。
Q:受疫情影响,困难小微企业的房租可以减免吗?
A: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场地)及政府主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第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第2和第3个月房租。对配合疫情防控、保供稳价的经营户,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房租。
Q:企业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出现失信行为,信用是否可以修复?
A: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信用部门采用线上指导企业提供材料,线下邮寄补交材料的信用修复流程,尽可能最短时间内帮助企业完成信用修复上报,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
Q:对参与疫情防控用品调拨计划的企业有什么补助措施?
A:列入市级以上疫情防控用品调拨计划的企业,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按照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助,其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间新生效的贷款给予期限一年50%的贴息,对防控疫情期间企业生产发生的水电汽费用给予3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获得500万元补助。
Q:企业交了境内外展会参展费用,但因肺炎疫情影响却不能参加,是否有补助?
A: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市商务部门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