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督查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14

 

                 淮治工办发〔201122

                                                      

关于印发《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和诚信体系建设

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的 

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委(信用办、信息中心),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民防局、规划局、安监局、消防支队、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

现将《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128

 

主题词:工程建设  信息公开 诚信体系  督查考核  通知                       

 抄报: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   

淮安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12 8日印               

(共印80份)


 

淮安市工程建设领域和

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工程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我市工程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苏治工办发〔201124号)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考评暂行办法》(苏治工办发[2011]2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督查考核内容

督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二条  督查考核各地和部门组织体系、人员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各县区是否明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承担部门和人员等。

第三条  督查考核各地和部门工程项目信息发布是否及时充分,所发布的信息是否符合数据发布标准。

第四条  督查考核各地和部门监管范围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特别是不良信息发布是否及时充分。

第五条  督查考核各地和部门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对诚信信息的运用情况。

 

第三章  督查考核范围

 

第六条  列入省考核范围的市级专栏建设和维护单位13家,包括: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环保局、民防局、规划局、安监局、消防支队、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

第七条  列入考核范围的县区包括:清河区、清浦区、楚州区、淮阴区、金湖县、洪泽县、盱眙县、涟水县和市经济开发区。

 

第四章  督查考核方法

 

第八条  市治工办根据需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在线评测或实地核查。

第九条  省治工办对我市的在线评测或实地核查结果,作为我市测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省市评测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年度评测结果,其中,省测评占60%,市测评占40%。具体评分标准参照省治工办201124号和25号文件规定。

 

第五章  督查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市治工办及时将评测结果向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地区、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测评最终结果提交给年度工作目标和党风廉政考核实施部门,作为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督查考核中发现有以下行为的,责令有关地区或部门作出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并依法给予问责:

(一)不按规定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的;

(二)不按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时间、内容及相应格式公开相关信息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更新公开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内容的;

(四)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工程建设领域和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治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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