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招投标领域引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
发布时间: 2011-11-02
        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力度,近日,由市检察院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全市招投标领域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
从2011年11月起,凡在淮安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建设程序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时,应将投标人(供应商)和相应执业人员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材料列为资格条件,不能提供的视为不合格投标人(供应商)或相应执业人员。
各级具体负责招标投标(集中采购)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招投标交易中心,在审查备案(编制)各类招标采购文件时,均将上述条件作为要件进行审查,未载明上述条款的文件应不予备案或发布、发售。实行网上报名(招标采购)的项目,也可由各招投标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集中申请,由检察机关统一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并入资格条件审查。(市治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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