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出台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 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0-22

    9月28日,常州市人社局会同市信用办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文件对黑名单的列入标准,惩戒限制、认定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三种情形”纳入黑名单,即“克扣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克扣十名以上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合计在六万元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三种行为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通知》规定,对“黑名单”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调低其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列为劳动保障监察各类专项检查重点对象,每年进行不少于3次日常巡视检查。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实施信用联合奖惩。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时改正且1年内未再发生符合列入的违法行为的,期满可以移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符合列入的违法行为的,到期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作出列入、移出、续期、更正决定的,通过部门网站、信用常州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用人单位对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决定或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信用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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