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印发《泰州市守信联合激励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5-28

近日,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来源。根据“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单位)产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市经信部门负责建设、运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泰州”网站,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全市信用信息,推进省、市、市(区)信用信息的共享。

《办法》强化了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措施。对于自然人:除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外,在职务晋升、招聘录用、评优评先、公共服务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且可在“信用泰州”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享受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于企业法人:处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相关管理事项有优先权,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实行分级监管,降低检查频次。并且可在“信用泰州”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享受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办法》加大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将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另外,可采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提高贷款利率、拒绝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惩戒措施。

《办法》对企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除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还可采取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评先、评优;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限制信贷、担保、融资以及企业债券发行等金融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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