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8-05-02

4月11日,省信用办、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务办等12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 2018〕 23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意见》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共为二十二条,分别从惩戒对象、对象认定、参与部门、惩戒依据等方面对在我省各级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实施意见》明确了惩戒对象及其认定。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级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提示其到期不履行将受到的信用惩戒。

二、《实施意见》明确了惩戒依据。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实施和解除联合惩戒的基本依据。信息公布后,除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决定外,各级人民法院另行出具的有关已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撤销或更正证明、说明等不作为依据。不同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失信信息异议与更正、信息撤销的标准、业务流程和时间要求。特别指出已经公布的失信信息、更正信息和撤销信息将予以保留供各方查证使用,确保联合惩戒工作开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四、《实施意见》对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采取的惩戒措施均予以明确。在对招标投标申请人和投标人以外,同时将与招投标活动相关各方,如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同时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建立起贯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全流程的信用监管,并提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采用招标投标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参照该《实施意见》实施惩戒,使该《实施意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五、《实施意见》分别明确了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惩戒措施。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不得与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省级部门在选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时,不得聘用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作为评标专家。已经受聘的评标专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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