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型冠状病毒专题】淮安中院15条举措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发布时间: 2020-02-09

为助力打赢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8日,淮安中院出台《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从提高政治站位、发挥审判职能和创新办案模式三个层面,要求全市法院自觉站在讲政治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高度,为全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落细,坚持服务大局、依法防控原则,提出依法履行职能,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15条司法举措。

1、开展涉疫情纠纷分析研判和联动化解

开展应对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准确预判可能出现的纠纷案件,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发布法律预警提示和司法建议。充分发挥“无讼淮安”等多元化解平台功能,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

2、严惩涉疫情的各类犯罪活动

依法严厉打击针对疫情防控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利用疫情实施的制售伪劣药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和涉疫情的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影响疫情防控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与医疗主管、卫生防疫、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解决相关专业性问题,准确把握相关专业知识与案件定罪量刑之间的关联程度,形成打击合力。突出惩治贪污挪用防疫款物、传染病防治失职等犯罪行为,推动疫情防控责任落地落细。落实好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受案报备和内审层报制度,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妥善化解涉疫情医患纠纷

加大涉疫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强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加强专业化审判,挑选业务知识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独任审判或者由其与从事医务工作、医学研究的人民陪审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积极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和辨法析理工作,努力修复患者的身心创伤,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和谐互信。

4、合理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

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受疫情影响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餐饮、运输、旅游等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公正、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利益衡平,妥当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渡难关。

5、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

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疑似感染者或被隔离者,依法保障其在隔离观察期、停工留薪期或医疗期内的正当工资报酬,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对劳动者提起的追索延长假期期间加班工资、灵活用工期间劳动报酬等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作出合理认定。

6、加大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力度

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金融纠纷,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正确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解决争议。稳妥受理涉疫情影响企业破产申请,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

7、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依法审理涉及行政机关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制造传播谣言,隐瞒病情、拒绝隔离或恶意传播疫情等违法行为的行政案件,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疫。积极支持政府实施的优惠扶持政策,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相关案件时,加强与工信、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着力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依法作出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当事人在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8、依法稳妥开展执行工作

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不冻结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和物资;确有必要查封的,采用“活扣”方式,保障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销售、运输。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因恢复信用、许可生产、解封账户等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原则上依法予以准许,为疫情防控“开道”“让路”。精准采取执行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执行活动对疫情防控的影响。

9、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时效和期间利益

当事人因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上诉、举证、答辩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10、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措施。

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或陷入生活困境的个人,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交和司法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灵活采取不动产担保、保险担保等方式。

11、全面开展线上诉讼服务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或“24小时自助法院”进行在线立案,当事人提交电子版起诉材料后,经法院后台审核可以直接立案。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可扫描相关缴费通知上的二维码进行网上缴费,无法进行网上缴费的可以顺延至诉讼服务中心正常工作之日进行补缴。外地的当事人可通过最高法院“跨域立案”平台就近选择法院远程立案。

12、大力推进在线多元调解

积极通过“无讼淮安”在线多元调解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引导群众通过非诉方式和在线途径化解纠纷。有效整合村居人民调解员、社会治理网格员力量,实现挂钩法官与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社会治理网格员“三员”进行网上注册,参与线上解纷。用足用好平台在线诉讼功能,对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可发起线上司法确认申请;对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立案的纠纷,自动对接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持续抓好在线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涉疫情案件调解业务知识和能力。

13、依法推进书面审理和在线办案

为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对法律规定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尽量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依托江苏法院智慧庭审平台、互联网科技法庭开展网上诉讼,让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谈话、听证等活动,将线下事项搬到线上进行。合议庭通过办公办案系统、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方式进行合议,实现“隔空办案”。

14、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在市法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案件指导组,组织开展分析研究和审判指导工作,总结审判规则,发布类案审理指南、审判工作意见,指导基层法院规范有序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15、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充分利用法院“两微一端”、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工作,大力宣传涉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认真总结宣传一批涉疫情防控的好典型、好经验、好案例,激发和调动干警投身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干劲和热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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