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出台《淮安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8-20
8月16日,由淮安市信用办、信访联席办、文明办、中级人民法院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出台的《淮安市信访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对外公布。 新闻发布会上,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骆四清介绍了《实施办法》具体情况。
《实施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分为总则、信访失信行为的认定、信访失信行为的惩戒、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附则五个部分。将信访人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 信访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在规定办理期限内仍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等九种情形规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对“发生一般失信行为,又多次赴省进京越级走访的”等九种情形规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对一般失信行为,可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可采取纳入监督重点、撤销荣誉称号、禁止评优评先、禁止报考相关岗位、取消福利待遇、限定出行方式、限制办理贷款等方式予以惩戒。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信访人,将加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还可在“诚信淮安”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利用社会舆论压力督促信访人规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