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发布2018版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7-05
为更加科学、准确的评价信用主体行为,更好服务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淮安市信用办在经过多次探讨和广泛采纳评级服务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淮安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了《淮安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2018年版)》,该标准规范自2018年7月1日执行,同时停用2015年版本。
2018年版标准适用于施工类、服务类、批发零售类、材料设备制造类等四类招投标领域,重点围绕评价指标、等级调整规定、报告有效期规定、跟踪报告规范、评价服务规范、信用等级划分及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标准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在制作报告中必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国家工商企业公示系统和最高法失信被执行等相关查询报告,江苏省内企业还需提供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查询报告。报告制作完成后其“信用报告概述”要在“信用淮安”网站、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系统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