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8-06-21

  近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为推进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加工和管理各环节的立法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12类信息;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骗保等11类信息。

  《办法》明确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为5年,披露期限届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转为档案保存,自然人的不良信息予以删除;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对信息主体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做出违法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除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做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在不良信息中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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