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应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办法》将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在信息公开时,社会组织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示平台,负责推进、监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办理。
《办法》规定,与社会组织有关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财务信息、活动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以及通过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
按照《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
同时,《办法》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鼓励社会组织设立信息管理员,负责本组织信息收集、载入、发布、报送、更新管理,履行信息管理责任,维护信息安全,了解舆情反映。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公布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经申辩核实确定后,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布;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