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将惩戒安全生产领域12种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 2018-05-17

  近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台《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存在12种失信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存在下列12种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并实施“黑名单”管理: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6.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10.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1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办法》同时明确,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实施9种惩戒措施: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主要负责人,对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市场禁入;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7.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8.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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