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强化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将设“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8-04-24
日前,宁夏环保厅出台新规强化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排放检验机构职能、规范经营及从业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各排放检验机构必须完成环检联网并接受监督管理,方可承担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目前,宁夏全区有45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已按照要求与国家、自治区、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联网。按要求,新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检验机构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必须有环保部门统一编码,并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对存在环检弄虚作假行为的检验机构,由环保部门暂停检测线网络联接直至其整改到位,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环检承检能力,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管辖的问题,移交质监、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落实“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依照情节分别予以警告、暂停环保检验承检能力、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监管不力甚至纵容排放检验机构提供不实检验数据的市、县(区)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