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深入推进诚信江苏、法治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江苏省信用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12个部门组织制定了《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意见》提出,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江苏各级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省级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由负责执行的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提示其到期不履行将受到的信用惩戒。
法院除了把“老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同时将失信信息汇总至省法院,由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接口规范,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和“信用江苏”(http://www.jscredit.gov.cn)网站予以公布。
各联合惩戒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通过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在业务流程中嵌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功能。
《意见》明确,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人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该联合体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处理。
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因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其资格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失信信息被撤销或者更正而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此外,省级部门在选聘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时,不得聘用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作为评标专家。已经受聘的评标专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存在违反《意见》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