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机制。同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意见》明确,山西将推动完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公民身份信息及指纹信息的采集、更新,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将建立完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及动态更新。在此基础上,推动完善实名制登记制度,以交通运输、互联网、寄递、教育考试、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
此外,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载体,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全面及时准确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动态更新。
按照《意见》,山西省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依托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逐步建立起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意见》提出,对于优良信用个人,将提供服务便利。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在招生、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或重点支持,提供便利服务;在评先评优、资格荣誉、奖励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
同时,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