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改之善莫大焉 《烟台市企业法人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实施
发布时间: 2018-03-20

  自2015年加快“信用烟台”建设步伐以来,山东省烟台市着力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守信者一路畅通”为目标的信用监管格局。全市“七天双公示”信息归集和公示量已经突破130万条,约占山东省的1/4,全国的2%。伴随着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的积极应用,一批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先树优等过程中因存在失信行为而受阻受限,对失信当事人形成了强大震慑力,纷纷采取措施,希望通过改正违法行为,修补受损信用。

  为此,为进一步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既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又要鼓励失信企业法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社会诚信义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入调研,经过多次座谈讨论、沟通协调、征求意见,历时一年,形成了《烟台市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印发实施。《管理办法》共计六章二十条,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信用修复目的依据、概念界定、统筹管理和遵循原则;第二章信用修复限制,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6种严重失信行为必须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且不得适用信用修复;第三章信用修复标准和条件,提出了失信信息在“信用烟台”网站或者部门网站公示期限最短不少于6个月,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等内容。第四章信用修复程序,明确了提出申请、信用承诺、诚信约谈、教育培训等流程;第五章信用修复管理,信用修复机构应当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等;最后一章附则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机关和生效时间。烟台市将积极尝试运转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发挥近期做示范,长远探路子的作用,经过努力,形成富有成效的信用修复模式,努力实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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