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发布时间: 2018-03-13
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发布《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管理。
《办法》明确,评价的对象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四川省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进行公示,其结果将作为对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将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据介绍,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以及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等。信用评价采取采购代理机构自查和评价小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将面向社会公示,亦可作为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