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失信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 2018-03-01

  日前,山东省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济宁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出台《济宁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2月2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以及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事项等6种失信情形的,将被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失信“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开,并依法实施必要的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措施。此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也将纳入“黑名单”公布。届时,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务网站主页设置“食品药品安全失信‘黑名单’专栏”公布失信“黑名单”,供公众查询。

  《办法》还对“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纳入范围、公布内容、公布程序、公布期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期限一般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同时,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食药监部门在曝光其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与产品监督抽检批次,并对其相关许可申请从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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