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设立“黑名单”惩戒农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17-12-26

  近日,山西省政府公开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从2018年1月1日起,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有七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设立并向社会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我省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含屠宰加工)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本办法管理。

  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列入“黑名单”:(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未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三)收购、贩运、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产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五)在农业主管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一年内累计两次(含两次)以上超标的;农业投入品中检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禁成分的;(六)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七)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出其他质量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省农业主管部门的各类农业扶持项目三年内不予支持,并通报省级相关部门;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属于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的,省级的取消其资格;国家级的上报农业部建议取消其资格;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摘牌,从示范社名录中除名;国家级的上报农业部建议给予摘牌并除名;属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单位的,依照相关规定建议认证单位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期限为三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不良行为的,期限届满后,自动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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