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内蒙古企业将有“身份证”
发布时间: 2017-12-14

  2018年1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在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行,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而实施的政策,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介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实施一是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及时识别社会活动主体身份,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关联比对分析,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利用打下基础;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会成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多次审批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的活力;三是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助于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创造条件;四是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持保障。

  据悉,全区企业(含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一律使用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已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已经办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多证合一”登记并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换照手续,营业执照依然有效。

  据了解,内蒙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内蒙古标准化院大数据共享应用中心负责建设,该中心利用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及时查错查重,有效地完成信息回传与数据校验,将校核后准确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推送至国家代码中心数据库及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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