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改委表示,此办法将强化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各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分工将更加明确,将推进建立纵横联动的投资计划监管体系,形成协同监管机制。
《办法》提出,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常态化监管。同时,监管成果将作为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建立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办法》显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应明确每一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应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从项目审批审核、转发或分解计划、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竣工验收管理等方面入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开展现场稽察检查,做到线上线下有机结合,建立随机抽查工作机制,随机抽取被稽察检查项目和赴现场稽察检查人员,加大稽察检查结果公开力度,确保稽察检查行为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办法》提出,对于检查中出现问题的地方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其中,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将进行项目调整。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将撤销项目,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办法》同时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发改委介绍,未来将逐步推进计划实施监管结果公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