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明年起启用信用监管“红黑名单” 失信者将受惩戒
发布时间: 2017-11-29

  记者获悉,从2018年元旦起,《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其中,将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惩,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为规范福建省福州市各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管理办法》提出,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全市“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实现信用“红黑名单”信息资源共享。

  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激励对象;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红黑名单”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荣誉信息;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包括: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红黑名单”认定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我市信用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不良评价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主体失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福州市信用信息中心自“红黑名单”在“信用福州”网站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名单报送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针对被列入“红黑名单”的相关主体,除了加强正面宣传或失信曝光外,认定部门还将对其采取奖惩措施,并根据联合奖惩机制对“红黑名单”相关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同时,行政机关也会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此外,《管理办法》也对“红黑名单”的“修复”和“退出”进行规定。如,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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