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网获悉,淄博市出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市级“黑名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市级“黑名单”: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达到事故等级,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拒不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不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采取隐蔽、欺骗、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受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各类安全服务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