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出台新政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 2018-04-02

  为进一步加强对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诚信办理,近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职工将被进行信用不良标记,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办法,住房公积金职工存在伪造提取相关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还款的行为;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并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失信行为认定书》的,该职工将被纳入职工信用不良信息。职工信用不良信息有效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对被纳入信用不良信息的职工,自失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将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追回骗提套取的资金和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还款的职工,在对其提起法律诉讼的同时,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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